2015-12-04 09:54
来源:本站
陕西省慈善志愿者服务队组建和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》和《陕西省志愿者促进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精神,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,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志愿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慈善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己时间、体力、智力、技能等资源,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和帮助的社会个人。
第三条 慈善志愿者需参加一个服务队,方可有组织地从事慈善志愿服务。
第四条 慈善志愿服务队的组建方式是:
(1)由慈善组织直接组建;
(2)由有关社区和单位自行组建;
(3)由志愿者自发组建。
第五条 慈善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是:“关爱他人,无私奉献,助人为乐,和谐进步”。
第六条 慈善志愿者队伍应在各级慈善组织的指导下开展服务活动。
第七条 慈善志愿服务工作的任务是:
(1)向社会传播慈善志愿服务理念,倡导志愿服务精神;
(2)积极参与慈善组织分配的各项公益性服务工作;
(3)反映社会各界对慈善服务工作的意见与要求。
第八条 向慈善志愿者分配服务工作任务,应依据志愿者的特长和尊重本人的意愿。
第九条 确定慈善志愿服务项目,应坚持“贴近受助对象,讲求服务实效”的原则。
第十条 慈善志愿者的申报和审批程序:
(1)本人申请填表;
(2)志愿者组织审查;
(3)报经慈善组织主管机构审查批准;
(4)履行入队仪式并宣读承诺书。
第十一条 慈善志愿者应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,参与绩效考核。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时应佩戴志愿者标识。
慈善志愿者的标识为:
(1)慈善志愿者证;
(2)慈善志愿者帽;
(3)慈善志愿者服务证。
第十二条 慈善志愿者的义务:
(1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;
(2)承认慈善组织章程,拥护慈善志愿服务宗旨;
(3)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完成慈善志愿者组织分配的服务工作任务;
(4)严格保守服务对象隐私;
(5)维护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,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私利。
第十三条 慈善志愿者的权利:
(1)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特长,有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;
(2)对所从事的慈善服务工作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分会(总队)领导人员的权利;
(3)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有获得学习、培训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;
(4)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,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权利。
第十四条 慈善志愿者实行星级评定晋升机制,达标者经考核确认后,分别授予不同星级的慈善志愿者称号。
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、慈善志愿者管理机构的职责:
(1)制定慈善志愿者服务的重大项目计划;
(2)负责慈善志愿者团队负责人的培训;
(3)对志愿者的服务绩效进行考核、登记;
(4)对优秀团队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;
(5)对违法违纪志愿者进行查处。
第十六条 慈善志愿服务经费来源:
(1)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助;
(2)慈善组织的有关项目经费;
(3)企业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陕西省慈善协会。
陕西省慈善协会志愿者分会(总队)
2012年11月19日